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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SOURCE :     TIME: 2024-11-30
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在具体部署完善法治体系和推进法治改革时强调指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对这一重大论断和实践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深化理解。
第一,坚持正确人权观。“正确人权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概念。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首次提出“正确人权观”这个原创概念,并强调要“弘扬正确人权观”,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场合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教育和人权知识普及。
如何理解正确人权观?我认为,人权观是关于人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有关人权问题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和科学方法的有机统一。
正确的人权观,首先是科学的人权观,它正确反映人权的本质、人权发展的规律、人权内在的属性,体现对人权的真理性认识。在这个意义上,正确人权观就是人权真理观。
正确的人权观,其次是文明的人权观,它正确把握人权与文明的必然关系,揭示人权的文明内涵,以文明定义人权,视人权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崇高追求,把人权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尺度。在这个意义上,正确人权观就是人权文明观。
正确的人权观,再次是历史的人权观,它正确指出人权的时空局限,认为人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人类历史进步中动态发展的,人权发展只有现在时,没有完成时,人权保障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在这个意义上,正确人权观就是人权历史观。
正确的人权观,还是实践的人权观,它正确认识人权的渊源,认为一切人权理念、人权形态、人权制度都是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变革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并非天赋的,更不是上帝赐予的,它坚持实践而不是空洞的说教才是人权的价值所在,实践是检验人权理论和制度的唯一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正确人权观就是人权实践观。
在当代中国和世界,正确人权观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观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标志性成果。其核心要义在于:第一,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第二,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第三,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四,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第五,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第六,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人权发展。第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第八,把法治作为实现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方式。第九,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和人权发展。这九点是对我们党长期以来发展人权事业的经验总结,是对新时代中国人权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成果的科学概括,也是对世界各国人权观之精华的借鉴和超越。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语境下,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就要把以人为本、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等人权理念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到中国式现代化的方方面面。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具有鲜明的现实问题意识。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们党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持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保障公民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新时代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以来,我国立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人权诉求,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把人权保障作为立法的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充实和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人权保障法律制度更加完备,决定废止废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将依法保护人权的理念贯彻到行政执法全过程,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结果正义同程序正义有机统一起来,对严重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事项采取零容忍、严查处、快追责,并开展了集中整治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的专项活动,提高了人权执法保障水平。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举措,将人权保障贯穿于司法权运行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以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司法活动,使被模糊的权利得以澄清、被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被遗忘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强化诉讼过程中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及分别发布规范性文件,强调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坚持公正司法、有错必纠,果断纠正一批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纠正重大冤假错案61件125人,依法宣告8,491名被告人无罪。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援助。思想宣传文化战线和政法机关持续广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人权知识和人权观念,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
但是,我们也清楚知道,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当前,在人权法治保障尤其是执法司法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制度机制短板,在具体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当使用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的行为在一定范围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刑事立案环节“应立不立”“应撤不撤”;有的政法机关违规违法介入民商事案件,把民商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刑事化,违规适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异地违法抓人、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个人或民营企业财产;部分刑事、民事案件长期“挂案”;有的地方刑讯逼供仍时有发生,甚至造成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死亡、重伤;有的行政执法机关非法采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数据权、人身权等;刑事辩护率有待提高,从2017年开始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大幅度提高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但据统计仍有约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进行辩护,律师辩护的质量、效果也有待评估和提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就是针对上述突出问题而提出来的,可谓“有的放矢”。
第三,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相统一。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需要系统布局、精准发力、高效谋成,这便需要在思想、实践、制度上共同发力。一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针对人权执法司法上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等等。要确保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切实提高人权保障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法治自觉。二要着重加强对公安、民政、社保、卫健、税务、市场监管、法院、检察、监狱等执法司法人员的人权观、人权知识、人权法律法规培训,促进他们在具体实际工作中树立正确人权观,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提高依法保障人权的意识、素质和能力。三要加大法治改革力度,在完善人权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切实健全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机制,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针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法治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项改革举措。一是对关乎人权的执法决定和司法裁判要“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二是“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三是“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四是“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五是“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我们要推动这些改革举措落地落实。
法律的真谛在于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以深化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制度机制改革为抓手,为人权保障创造良法善治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