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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果关系的刑事责任:协调实际因果关系与盖然因果关系》讲座实录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6日 19:11     点击数:

《没有因果关系的刑事责任:协调实际因果关系与盖然因果关系》讲座实录


2023年10月13日下午两点在敬信楼205举办了海(境)外学者讲座(234)。讲座伊始,由主持人陈劲阳教授介绍了主讲人丹尼斯·贝克教授的经历以及任职情况,以及讲座与谈人(王充教授、王军明副教授、吴亚可副教授、朱笑延博士后)和翻译人(李立丰教授)的基本情况。然后丹尼斯·贝克教授开始了他的精彩讲座,由李立丰教授全程交传翻译。

首先,丹尼斯·贝克教授认为,英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分为实际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然后通过诸多英国典型判例,来说明在英国刑法中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第一个案例是2017年的“女王诉布劳顿案”(R v. Broughton),在该案中24岁的女明星劳埃拉(Louella)在音乐节上死亡,她服用了由上诉人男友提供的a类毒品。检方指控被告严重疏忽,使得受害人未能及时获得医疗援助,这是后者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与因果关系有关的唯一证据来自控方专家证人迪肯教授。他的证据是,如果劳埃拉在晚上910分之前接受了医疗救助,她有90%的机会活下来。上诉法院推翻了对被告人的定罪,认为在受害人的病情出现严重和明显的死亡危险之后,如果尽快进行医疗干预,她本可以活下来。上诉法院驳回了控方的论点,即陪审团可以裁定被告犯有重大过失杀人罪,如果其疏忽剥夺了受害人可以获得的“重大或实质性的生存机会”。

然后,贝克教授提出了因果关系判断的“如果不原则”(a but-for principle)。简言之,如果没有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结果就不会发生。“如果不”原因有时被称为事实原因或实际原因。重要的是,要把它与另一种意义上的原因区分开来,即“可归责的”(或“合法的”、“有效的”、“直接的”或“近因”)原因。通过援引“女王诉怀特案”(R v. White),阐释了该原则的应用。在该案中,被告在受害人(他母亲)的晚间饮料中下毒,意图杀死她。受害者喝了几口饮料就睡着了。她没有醒来,但医学证据表明,她死于心脏病发作,而不是中毒。被告被判谋杀未遂。根据“如果不原则”,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受害人无论如何都会死亡的,所以事实因果关系没有建立。但是“如果不原则”测试只是一个起点。侵权行为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共同致因人分担因果责任。从法律上讲,如果控方能够确定这是一个原因,只要这个原因超出了最小范围,并且实际上与受害者死亡瞬间的加速有关,就足够了。

接着,贝克教授通过两幅图片说明了介入因素对于因果关系的影响,即介入因素可能切断被告行为和刑法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著名的“女王诉雷贝洛案”(R v. Rebelo)对这一点进行了阐释。在该案中,被告销售一种减肥药,而且这种减肥药没有获得药品许可证。一位21岁大的,学习成绩很好的,患有抑郁和人格障碍的女学生,在网上从被告人处购买了这种减肥胶囊。在服用8粒胶囊后,女学生死亡。被告被指控严重过失杀人和违反食品管理规定在市场上销售不安全食品,并且被有罪定谳。他针对前者提起上诉。该案的判决是对“女王诉肯尼迪案”(R v Kennedy No . 2)的错误解释和应用,因为任何因果不自愿的来源都是受害者的内部,而不是被告人外部行为的结果。针对自愿性,根据“女王诉菲尔德案”(R v. Field),“如果证明被告在杀人的意图之下,给了受害人一杯饮品,那么即使受害人同意喝下这杯饮料,也可以认为,被告人给饮料是受害人死亡的原因,除非被害人的决定是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因为他知道行为人提供给他饮料意图导致他死亡。”

随后,贝克教授重点阐述了介入因素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自然因素介入。第二种是第三方(人)介入:1.他人的无辜行为;2.他人的非自愿行为;3.医疗介入;4.受害人行为打破因果链条。关于自愿性,贝克教授举了“女王诉贝吉特案”(R v. Pagett)。在审判中,被告被判谋杀罪不成立,但过失杀人罪成立,他对此提出上诉。上诉法院面临的问题是,警官向被告开枪的行为是否构成自愿干预,从而打破了被告行为与受害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人的介入,包括为了自卫目的或在执行法律职责过程中本能实施的可预见行为,没有打破因果链条。基本规则是,第三方自由、故意和知情的介入将打破因果链,并证明被害人没有造成禁止后果。关于受害人随后的行为,在“女王诉华莱士案”(R V. Wallace)中,华莱士被判泼洒腐蚀性物质罪名成立,但谋杀罪名不成立。在被泼硫酸的前一天晚上,28岁范东恩来到49岁华莱士的公寓,重申他们五年恋情已经结束,华莱士不愿意接受被抛弃。范东恩在袭击后颈部以下瘫痪,生活难以自理,并在比利时某医院通过安乐死结束了生命。本案问题是,接受安乐死的条件是充分知情且自愿,但本案受害人在遭受硫酸袭击后,生活不能自理,其是否是自愿的是值得讨论的。

李立丰教授在翻译结束后重申了其一直以来主张的一个理念,即普通法的自然生长,任何一个判例所确立的规制都不是决定性的,会被其他判决或上级判决推翻或发展,于是普通法得以自然生长。

在与谈环节,王充教授对大陆法系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贝克教授所讲述的英国法的因果关系判断进行了比较,并重申了贝克教授一直以来所持的主张,即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概念是含义相同的,但是程序法不同,会使得案件定性结果不同。王军明副教授指出,在聆听了贝克教授的讲座后,获得了新的教学思路,先向学生讲述案件,再帮助学生总结法院的案例裁决所确立的处理问题的结论,而非相反,似乎更有利于学生掌握刑法理论知识。吴亚可副教授明确了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梳理了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史,以及补充了客观归责理论。朱笑延博士后将因果关系与其研究领域,即网络犯罪结合,提及了侮辱罪、诽谤罪、诈骗罪等分则罪名及其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最后,李立丰教授翻译了贝克教授对与谈人问题的回应。

讲座在一片掌声中完美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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